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研究所党委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研究所(含研究院、台、站、中心等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所)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人数较少的研究所经批准可设纪律检查小组,以下统称所纪委),由研究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所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支持所长依法并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条例》行使职权,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为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整体事业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保障 

  第四条 所党委一般由59人组成,所纪委一般由57人组成(纪律检查小组原则上不少于3),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与行政领导同步换届。所党委和所纪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条 所党委书记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其基本任职资格是: 

  1.具有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擅长思想政治工作; 

  3.熟悉科研工作; 

  4.身体健康。 

    

  第六条 根据研究所实际情况,在行政业务系统、离退休党员中分别建立党支部(党总支);流动人员中的党员和暂无工作岗位的党员应及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研究生党员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第七条 行政业务系统党支部书记一般从本系统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中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的工作绩效应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体系。 

  第八条 研究所必须设置党委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并列入研究所年度预算,保证党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对党内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围绕院、所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研究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确保研究所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第十二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与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再提交所务会议集体决定,由所长任免。在事先征求所长意见后,研究决定并任免党务干部。 

  第十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加强研究所党的建设。 

  1.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所党委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制度。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召开上述会议时,应邀请非党所领导参加。 

  3.领导党支部围绕研究所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抓好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党支部工作考核,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及院所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做好经常性的组织发展工作,注重在青年科技、管理骨干中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 

    

  第十四条 领导研究所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思想政治工作。 

  1.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党政工青妇各有重点、相互配合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工作实践中去。 

  2.加强对全体党员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要和基本经验的教育;在干部、职工中进行爱国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做好在职职工、研究生、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组织和带领全所职工努力完成研究所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具体负责创新文化建设的组织与实施,制定创新文化建设规划,形成全员参与、全方位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领导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加强群众组织干部队伍的建设,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八条 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党内监督 

  第十九条 贯彻“依法办院,以德兴院”的方略,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十条 切实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所纪委、党总支、党支部和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是研究所党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所纪委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研究所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内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直属研究所。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院党组授权京区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自本条例颁布之日起,199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科发党字[1995]0048)、《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研究室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科发党字[1995]0048)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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